1.食品標簽法規
出口到美國的食品和美國生產的食品壹樣,必須貼上正確的標簽才能在美國合法銷售。即受到公平包裝和標簽法(FPLA)、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A)、營養標簽和教育法(NLEA)、食品過敏原標簽和消費者保護法(FALCPA)和食品標簽法(21 CFR Part 1065438+)的限制。
2.食品標簽的識別要求
2.1強制標識內容
根據21 CFR PART 101和指南文件《食品標簽指南》,除豁免外,所有進口到美國或在美國銷售的食品標簽的強制性標簽應包含以下內容:
(a)食物的名稱;
(b)配料;
(c)內裝物的凈含量(瀝幹);
(d)制造商、包裝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及地址。
過敏原信息;
營養成分表;
原產國(進口食品)。
2.2特定食品標簽內容
對於某些特定的食品,除了上述強制標識要求的信息外,還必須標註以下內容:
(a)嬰兒配方奶粉必須標明日期;
(b)含有果汁或蔬菜汁的飲品必須標明果汁的百分比;
(c)食品香料、調味料、色素和化學防腐劑有其特殊的標簽要求;
(d)壹些特殊食品也需要標明警告和註意事項。
3.標簽格式和語言要求
(1)格式:食品標簽上的所有信息應清晰、醒目、易於識別。字體應以小寫字母“O”為準,高度不得小於1/16英寸。字體的高度不應超過字體寬度的3倍。字體應與背景明顯區分開來,以便於閱讀。
(2)語言:標簽上的文字、描述等信息必須用英文表示。但在波多黎各或主要語言不是英語的地區,可以用其當地主要語言代替英語;除豁免外,標簽上有外文(非英文)標識的,所有強制標識內容都要用英文和外文標註。
如果食品標簽上的所有強制性標註信息都沒有采用正確的格式,美國FDA可以根據FDA的規定認為是產品標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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