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下列情形:
(壹)利用戶外場地、建築物、公共設施設置廣告塔、廣告牌、廣告欄、宣傳欄、導向牌、路牌等立柱廣告;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投影、電子轉向裝置、燈箱、條幅、實物模型、噴繪布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車身、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亭臺樓閣、圍欄(欄)、建築工地模型繪制、張貼、懸掛、投射或者展示廣告;
(三)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場所或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標明其名稱、字號、招牌、牌匾、燈箱、霓虹燈等文字符號的行為。第四條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建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信息的享有。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住建等部門編制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開放設置區、適度控制區、壹般控制區、嚴格控制區和禁止設置區;
(二)戶外廣告(含公益廣告)布局、總量、密度和類型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含公益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模、風格和文化的基本要求。第七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公安、住建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技術規範或者指南。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技術規範;
(2)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三)環境保護和節能要求;
(四)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五)市容和環境衛生要求。
以光電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置在建築物墻體上的,其設置高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頂部;
(二)不得與道路方向成垂直角度設置;
(三)除公共* * *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設置在嚴格控制區和禁放區;
(四)啟閉時間符合有關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妨礙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標誌性建築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建築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城市建成區內禁止設置大型立柱廣告和條幅廣告。第十條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招牌設置技術規範;
(二)不得危及建(構)築物的使用安全,損害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生活;
(三)與建(構)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當地文化特色;
多個單元* * *使用多個單元的場所或者建築物,招牌的設置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壹規劃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