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種"協議控制"的方式,通常是境外註冊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內進行運營業務的實體相分離,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業務實體。這種公司結構其實就是我們經常在赴美上市公司裏提到的VIE結構,業務實體是上市公司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2、所謂的VIE,是2001年安然醜聞之後產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壹家公司對另壹家公司擁有多數投票權才會要求合並報表。安然事件之後,只要這個實體符合VIE的標準,就需要合並報表 .安然事件之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緊急出臺了FIN46。根據FIN46條款,凡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任壹條件的SPE都應被視作VIE,將其損益狀況並入“第壹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該公司;(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3、采用這種結構上市的中國公司,最初大多數是互聯網企業,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聞出版總署(GAPP)對提供“互聯網增值業務”的相關規定。中國互聯網公司大多因為接受境外融資而成為“外資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內資公司持有,MIIT就明確規定ICP是內資公司才能擁有的,所以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內地自然人控股的內資公司持有經營牌照,用另外的合約來規定持有牌照的內資公司與外資公司的關系。後來這壹結構被推而廣之,應用許多非互聯網赴美上市的公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