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成區以外,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區域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板)、電子復印機、櫥窗、廣告架、實物模型等設施。,專門設置利用建築物外空間、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移動車輛、升空器具等載體在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場所、經營場所或者建(構)築物上設置的表明名稱、字號、標誌的招牌、牌匾。
具有商品宣傳和服務推介功能的招牌,或者在辦公場所、經營場所外設置的招牌、牌匾,適用《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置者,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
市城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並對各縣(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進行監督、協調和指導。縣(區)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公安、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國家空間規劃相適應,並與建築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招牌的安裝應符合招牌技術規範。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采用低碳、環保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第二章規劃與標準化第六條市、縣(區)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縣(區)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應當報市城管和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體現地方文化。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禁止、限制和允許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以及各區域詳細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設施布局、總量、密度和類型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材質、燈光、有效性等基本要求;
(四)公共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原則、面積、比例及其他要求。
重要地段和重點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控制內容,包括公共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規模、造型、色彩和比例等。第八條市、縣(區)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環境保護等技術標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技術規範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和安全監控等提出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