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因為周師傅的反應,說沒有收到工資然後和老板溝通核實,才發現老板已經把錢付給劉師傅了。老板聯系員工,要求員工退還1萬多的工資。畢竟公司的錢不是劉師傅出的,是周師傅出的。另外,老板還說周師傅還在等錢,希望對方能還,沒想到對方說是年終獎。劉師傅說自己在這家公司工資比別人低,幹的活也不比別人少,所以以為是年終獎,不想退給老板。
對於劉師傅來說,這種說法確實是違法的。畢竟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如果對方不願意給自己,打電話給自己是錯誤的,那麽這就是錯誤的轉讓,不能據為己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當得利有責任和義務應對方請求返還。如果對方不願意歸還,歸還,就構成不當得利,老板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劉師傅的做法也很不合理。畢竟去壹個地方工作,壹般都是有約定工資的。我自然會拿我應得的工資。如果我想加薪,我必須和老板協商。我不應該用這種方法來截留老板打錯的錢。中國有句古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如果資金來源不是特別正規,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該拿這種錢。畢竟這個工資本身就是屬於周師傅的,不能代扣。畢竟人家也參加勞動了,也要拿錢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