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南寧市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20年4月1日起,各縣(區、開發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
二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20年4月1日起,各縣(區、開發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
第三,資金安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後,縣(區、開發區)城鄉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超過自治區的,優先從縣(區)困難群眾歷年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結余中解決,也可以按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通過盤活同類存量資金統籌解決。仍有不足的,由各縣(區、開發區)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四、全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民生保障資金的測算、征集、審核和發放等相關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南府規〔2065〕16號)同時廢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