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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

第壹條為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杜絕食用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壹)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二)人工繁殖和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將動物及其產品用於科學實驗、公共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第三條食用動物包括:

(壹)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鵪鶉以及其他以提供《目錄》所列食品為目的飼養的家禽家畜;

(二)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供食用的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提供場所或者交易服務。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物為目的飼養禁止食用的動物;因科學實驗、公共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飼養繁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宣傳、誘導食用違禁動物及其產品的廣告,不得用違禁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綽號、圖案制作餐飲招牌或者菜譜。第八條禁止入藥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禁止以藥膳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第九條推進食用動物冷鏈配送。

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屠宰家禽家畜的;

(二)私自出售屠宰的家禽家畜的;

(三)以提供食品為目的,向消費者出售活的家禽家畜。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第十壹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保護、人工繁殖、人工飼養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商品交易、餐飲等場所和網絡交易平臺的違禁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廣告等活動,以及食用違禁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流動攤販和禁止在臨時交易場所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衛生、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各級學校、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應積極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第十三條全體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堅決戒除食用野生動物的不良習慣,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第十五條經許可在深圳經濟特區從事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的,因實施本條例被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許可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十六條在餐館、飯店、食堂等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產品,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而食用的,處以人均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的,從重處罰;

(二)明知是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而食用的,處每個消費者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從重處罰。

在前款規定的場所以外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壹)以提供食物為目的,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20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二)以提供食品為目的,生產經營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