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餐飲行業的員工也不例外,必須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就錄用是不能接受的。因為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用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個體工商戶或者公司招用員工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負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餐飲服務合同簽訂流程
餐飲服務很少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也很少明確要求對方訂立合同。餐飲服務合同多通過行為訂立。因此,從法律上認定哪些行為屬於要約具有重要意義。
餐飲服務合同也需要通過要約和承諾來成立。壹般的餐廳和飯店,壹般都有菜單供消費者確定。這份菜單不應被視為要約,而只是要約邀請。如果我們把菜單看作是壹種優惠,那麽消費者就進入了餐廳。餐廳根據菜單點餐時,餐廳和被點餐者有責任提供菜單中規定的、消費者所點的食物,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然而,在商業實踐中並非如此。相反,餐館和飯店可能會以各種形式向消費者展示他們的菜單。但是,當壹個特定的消費者要求提供某種食品時,這種食品可能已經被先於他的其他消費者消費了。這時,飯店、餐廳的服務人員(餐飲服務商的債務履行助理)會告知消費者,他所要求的某壹種食物已經不能提供了。因此,菜單不能視為要約,消費者根據菜單對食物的要求或特殊要求是要約。
在快餐店裏,快餐店標明的價目表,就像菜單的性質壹樣,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
消費者只有在索取某種食品時才作出要約,即消費者要求的法律性質是要約。
在自助餐廳中,消費者只有在選擇食物付款時才會發出要約,也就是說,選擇食物和在收銀臺付款的壹系列行為組合在壹起就形成了要約。
目前,許多餐館和餐廳接受消費者的預訂座位。這個預訂構成報價嗎?如果消費者預訂座位後不去吃飯,接受預訂的餐廳無疑會損失壹些利益。雖然餐館、飯店對預訂了座位卻不去就餐的消費者不采取法律措施,但消費者的預訂座位行為已經產生了壹定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在預訂行為已經被接受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在本案中,雙方之間產生了壹種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不是餐飲服務合同關系,而是當事人為訂立餐飲服務合同而達成的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在壹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和接受餐飲服務。因此,預訂座位不是餐飲服務合同的要約,而只是餐飲服務合同的預訂合同要約。
簡單地說,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承諾。壹旦受要約人做出承諾,合同也就成立了。在餐飲服務中,承諾也根據要約的不同形式而有所不同。
在壹般的飯店、餐廳,當服務人員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代表或債務履行輔助人接受消費者的訂單時,餐飲服務合同成立。接受訂單是壹種承諾。
在快餐店,當消費者被要求向他們提供所需的食物時,餐飲服務合同就成立了。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交食品的表示或行為為要約。
自助餐廳中,收取消費者支付的款項時,餐飲服務合同成立。收錢的行為是壹種承諾。
3.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是什麽?
本質上,合同和協議沒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原理,協議是契約的壹個概念,即所有的契約都是協議,但不是所有的協議都是契約,所以契約是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相關國家、政黨、企業、機構和社會。
團體或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政治、
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合同。協議,就其意義、功能,
格式和形式與合同基本壹致。經濟合同和有經濟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合同,都是確立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應該或多或少知道餐飲行業也是需要簽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我們必須註意這壹點。以上是關於餐飲需要簽合同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