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車站安全檢查條例》中的禁止物品如下:
1.爆炸物:如雷管、導火索、炸藥、子彈、鞭炮、煙花、發令紙等。
2.氧化劑:如氯酸鈉、高錳酸鉀、漂白粉、硝酸、化肥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摩絲、煤氣、氧氣和氯氣。
4.天然物品:如磷、硝酸纖維素膜、篷布及制品。
5.遇水燃燒的物品:如鈉、鎂、鉛、電石粉等。
6.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松節油、香蕉水、油漆等。
7.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松香、鋁粉、鎂粉、火柴等。
8.毒物:如砷、氰化鈉、磷化鋅、敵敵畏、DDT、農藥等。
9.腐蝕性物質:如硝酸、硫酸、鹽酸、酸、分子氧、燒堿、苛性鈉等。
10.放射性物質:如碘、磷紅、H3氣體、氧化鈾、夜光粉、瀝青、鈾礦石等。
11.可能損壞、汙染車廂和妨礙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12,動物(除非另有說明)。
13,屍體,骨頭。
14,法律規定的違禁物品。
法律依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