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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司制度的歷史發展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 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彭士愁在軍事上(溪州之役)失利,被迫與楚簽訂盟約,雖然表示臣服於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轄地域卻得到楚的確認,楚王馬希範仍授彭士愁為溪州刺史,繼續管轄溪、錦、獎諸州。盟約規定,溪州雖受楚輯攘,但不向王朝繳納賦稅,不提供兵源,與楚不互相掠奪土地和人口,不阻擾交通,不強迫買賣貨物等,實際上是承認了溪州這個少數民族地區的壹些自治條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進壹步確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無變化,至淳化以後,南江諸地各自向朝廷入貢,只北江(今永順、保靖、龍山、古文、花垣等)保其原地,並不入貢。元代統治者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受之。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者,均以原官,並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於藩國。在明代,土司與朝廷的關系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系,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向中央王朝納貢,唐代有貢溪布、水銀的記載。宋、元、明以後日益擴大,計有虎皮、府臍、犀角、竹雞、錦雞、土綢、溪布、水銀、黃蠟、丹砂、珍貴藥材、名馬、大捕竹等。每次納貢均得到皇帝相應的壹些回賜。 土司制度至清朝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