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壹般來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立案標準: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使用飼料中禁止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藥物和動物飲用水或者含有該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藥物飼養的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含有該藥物的飼料的,應予立案追訴。;
3.明知是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在含有該藥物的飼料中飼養的動物供人食用,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產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綜上所述,對於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中止和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緩期執行,但同時應當發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