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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範圍如何界定?

《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但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原產於農業用於消費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就是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壹款: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擴展數據:

相關稅收政策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備註中所列的自產農產品;

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的農產品,以及該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仍屬於稅法註釋所列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3.批發和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本條例中,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品業;從事農業生產是直接從事農業種植、收割、飼養、捕魚等。自產自銷是自產自銷的行為,而通過收購、生產、加工銷售的農產品不免稅。

同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免稅農產品必須是初級農產品,即僅通過簡單的烘幹、腌制、切片等粗加工方式制成的農產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初級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