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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接待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公務接待就餐標準為:廳局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處級及處以下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提倡用自助餐。

法律依據:《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第四條 接待標準 1、住宿標準。接待對象確需要安排住宿時,由辦公室負責在定點賓館(飯店)安排,省部級幹部按有關規定報市有關部門;司局級幹部可安排住單間;處級以下人員安排住標間。收費標準按照辦公室與定點賓館(飯店)簽訂的協議價格執行。費用壹般由接待對象支付。

2、工作餐標準。廳局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處級及處以下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請標準。公務接待中壹般不安排宴請,確需宴請的,壹般只安排壹次,外地來訪人員,原則上只接待到達或離去壹餐。廳局級幹部其及隨行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120元。處級及處以下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80元。煙、酒、飲料等費用開支原則上不超過宴請標準的三分之壹,且壹般以青島產品為主。確須提高宴請標準的須報主要領導批準。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客人人數的三分之壹;如客人較多,可適當增加陪餐人員。宴請期間不安排司機就餐,每人每餐發工作餐補貼50元;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發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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