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壹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壹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