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8年6月+2003年2月,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郭敬明的《夢裏花落知多少》壹書抄襲其《圈內圈外》。隨後,北京壹中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夢》抄襲了《圓》中人物關系的原著內容,導致《夢》與《圓》在整體上實質相似。郭敬明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郭敬明的上訴,判令郭敬明及出版社賠償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同時,馮春文藝出版社和北京圖書大廈也被責令停止出版和銷售《夢想》壹書。終審判決還要求景M .郭及出版社於15日內在《中國青年報》公開道歉。同時,為了“懲罰”他的行為,判決他賠償莊羽精神撫慰金21000元。
判斷結果
1.維持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壹、二、三、四項,即景M .郭及文藝出版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出版《壹夢有多少花落》壹書;郭敬明、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景M .郭及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中國青年報》上向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須經北京市壹中院審查,逾期不履行,北京市壹中院將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景M .郭及文藝出版社承擔);北京圖書大廈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壹夢幾花落》壹書。二、撤銷京壹中院(2004)第47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駁回莊羽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郭敬明、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壹萬元。四、駁回莊羽的其他上訴。五、駁回郭敬明的上訴。6.駁回馮春文藝出版社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