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和藥品生產經營的工作人員必須定期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就業或外出工作的員工應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在校學生也應定期體檢並建立規範的健康檔案。
健康證明書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從事規定業務的健康素質。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個行業的六種疾病,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員工和服務對象的健康。健康證是指根據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的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服務顧客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和在校學生進行的上崗前、上崗前和適齡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