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屆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2年。食用農產品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實行加盟連鎖、統壹配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由總部申請相關證照、票證查驗備案;各連鎖銷售商可用總部發放的“電子臺賬”、領證索票憑證、統壹配送清單替代領證索票檔案和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模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資質文件,並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實施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樣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