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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區的劃定標準、管控措施及解除標準

高風險地區的劃定標準為:

累計確診病例超過50例,並且14天內有聚集性疫情發生。根據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狀況、病例密切接觸史等判斷其傳播疾病風險,將居民劃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人員,采取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高風險地區的管控措施為:

高風險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學觀察機構或居家實施嚴格的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相關機構和社區對其進行嚴格管控。

高風險地區的解除標準為:

高風險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且第5天風險區域內所有人員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均為陰性,降為低風險區。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