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壹個月只能拜訪壹次,具體見面日期壹般有規定;
2.壹個監獄壹次能探視多少人沒有規定,可以少也可以多,具體看當地監獄;
3.見面時需要帶“見面卡”。會見卡只能由服刑人員親屬使用,服刑人員的朋友可以會見其親屬;
4.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5.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第五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績的;
(六)在預防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有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在服刑期間壹貫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其出獄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