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旅客航空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管制刀具:指國務院1983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含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以及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雙刃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2.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
可用於菜刀、剪刀、水果刀、剃刀、解剖刀、屠夫、雕刻刀、刀、矛、劍、戟等危害航空安全的生活用刀,以及軸、鑿、錘、錐、加重或帶刺手杖、鐵頭登山杖等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尖銳鈍器。
擴展數據:
承運人攜帶的行李限於本細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規定的物品。承運人攜帶的行李按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物品。
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郵袋、有價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品和其他需要特別註意的物品不包括在托運行李中。托運行李中上述物品的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按照普通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國家禁止攜帶的物品、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以及其他有異味或者容易汙染航空器的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托運或者包含在行李中。承運人在運輸前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有不能作為行李運輸或者包含在行李中的物品。
您可以隨時拒絕接受或終止運輸。乘客不允許攜帶管制刀具登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運行李托運,不能隨身攜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