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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婚宴的餐廳是否有保護顧客的義務?

我參加了婚宴,但是我的牙齒被肉丸裏的壹塊硬骨頭打碎了。種壹顆牙要1.5萬元,酒店只願意出3000元。多次協商未果後,陳冬冬將該酒店告上法院。通過法官的調整,酒店同意賠償2萬元。

今年3月,陳冬冬應朋友之邀,前往株洲市天元區某酒店參加婚宴。“有壹道菜叫蒸丸子湯。吃的時候沒註意。沒想到肉丸壹咬就有壹塊硬骨頭。”陳冬冬說,在與酒店員工溝通之前,她拍下了肉丸中的骨頭。

隨後,酒店工作人員帶陳冬冬去醫院拔牙。“醫生說我整個牙崩了,建議我種壹顆,費用是1.5萬到1.8萬。”陳冬冬說。隨後,陳冬冬開始與酒店協商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後,陳冬冬將酒店告上法庭。

經過法官的調整,酒店接受了陳冬冬提供的調解方案。之後,酒店在法庭上向陳冬冬支付了2萬元現金。

餐廳有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時,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任何經營者都必須照管顧客攜帶的物品。壹般情況下,消費者在餐館吃飯是失去財產的。餐館經營者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過錯,就不應該追究店主的責任。

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看來酒店經營者以後要長點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