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金箔既不是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被禁止添加進食品中。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壹)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