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投毒罪
指故意向公眾投放毒藥,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犯投毒罪,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其嚴重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構成投毒罪的立案標準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與投毒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投毒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即該行為對不特定的人或者牲畜的生命健康和其他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害。或者已經威脅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物質的有機物或無機物,如砷、敵敵畏、氰化鉀、西麥特、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雖然也是毒藥,但不在投毒罪的毒藥之列。有很多地方可以放毒藥。有的人為了毒害群眾,在公共食堂、公共食品的公共自來水水池、水渠、水井、水箱、電飯煲中投毒;為了毒死牲畜,有人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下毒;為了毒死家禽,有人在飼料裏下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