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但最高損失不得超過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2.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同於違約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違約費用的賠償範圍包括:
1,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包括可用利益(履約利益)和信托利益;
2.因合同終止引起的損害賠償:
債權人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債權人為準備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債權人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而造成的損失。
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債務人拒絕履行返還已支付貨物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債權人收到債務清償後,歸還債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綜上,買受人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壹般來說,合同違約金的上限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太高或者太低,妳可以要求法院減少或者增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79條
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