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科研機構、成品油和危險品儲存單位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養犬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市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社會各界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公安、農業農村、衛生衛生、市場監管、財政等部門參與的養犬管理協調保障機制,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本級養犬管理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犬只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流浪犬控制處置、犬只管理電子檔案等工作。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市養犬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登記、收容、流浪犬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捕殺狂犬病,處理讓犬恐嚇他人、驅趕犬只傷害他人、擾民等非法養犬行為,協助管理流浪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病防控,以及犬只診療監督和對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的指導;犬只電子標識的植入與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類經營主體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對犬類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相互配合,做好養犬信息登記和養犬知識宣傳工作。制止違法養犬行為,並向區城管或者其他負責養犬管理的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活動,定期組織養犬人開展養犬知識培訓。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知識的宣傳,引導養犬人文明養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導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和個人依法從事犬只收容、救助等活動。
倡導養狗人給狗絕育。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不文明養犬行為;如不聽勸阻,可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舉報投訴。
區城管、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協作機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第二章養犬管理標準第十條個人養犬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住所的合法證明,並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個人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
(二)房地產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飼養導盲犬和扶助犬的,應當提交殘疾證明等材料。
養犬單位應當有獨立的場所,配備犬籠、犬舍、圍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並安排專人飼養管理犬只。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專門養犬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本單位飼養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圖片及說明。第十壹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飼養小型犬、中型犬和大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
個人每戶養犬不超過2只,其中每戶限養1只中型或者大型犬。單位因養老院需要養犬,每個獨立辦公場所限養兩只;因養老院特殊情況需要增加養犬數量的,應當書面說明。
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定數量的犬只過戶、轉送他人或者送犬只收容所。
烈性犬名單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