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壹)未在主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信息的;
(三)未明確說明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的方式和程序,或者對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修改後的交易規則,未按規定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後的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對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顯著區分和標註的;
(四)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方式,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未在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明示“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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