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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城市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是指責任人對責任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和綠化照明履行相應的責任要求。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所需經費,完善相關設施建設,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水平。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容責任區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保、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實施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區域管理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區域管理的宣傳動員和日常檢查工作。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沿街建(構)築物的橫向長度;縱向為建(構)築物沿街墻基至人行道緣石;立面就是沿街建築的立面。

責任區範圍有爭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與相關責任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並書面告知相關責任人。第七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和寫字樓,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對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和寫字樓,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為責任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或者國土資源部門是建設項目用地或者收儲土地的責任人;

(三)文化、體育、公園、廣場、公共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專業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六)河流、湖泊、池塘等水域和岸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臨時用於停車的停車場和路段,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責任人中有經營單位的,以經營單位為責任人;沒有經營單位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責任人有爭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人,並書面告知責任人。第八條責任人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簽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並在顯著位置標明。

責任人拒絕簽訂責任書的,街道辦事處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可以向責任人出具責任書。

責任書的文本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市容整潔,並履行下列責任:

(壹)不得違反規定超越門窗、外墻管理範圍;

(二)不得違反規定實施搭建、放置、懸掛、張貼、塗寫等行為;

(三)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

(四)餐飲業油煙凈化排放符合國家油煙排放標準;

(五)機動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車點有序停放。第十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整潔,並履行下列責任:

(壹)生活垃圾袋裝化,定期定點投放;

(2)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