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哪些規定?
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2015 10 1將保健品歸類為特殊食品,相關法律規定如下:第七十四條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應當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原料目錄和保健食品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調整並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的名稱、用量和相應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第七十六條首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的原料進口的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營養素的,應當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允許上市的產品。第七十七條依法應當註冊的保健食品,註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和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組織技術審查,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要求的予以註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決定批準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註冊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在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和保健功能的資料。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並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和經批準的廣告內容。第八十條特殊醫學用途的配制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特殊醫學用途產品安全性、營養充分性和臨床效果的資料。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藥品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第八十壹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並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逐批檢驗,確保食品安全。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原料乳、輔料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由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的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分裝生產,同壹企業不得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第八十二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註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註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並對註冊或者備案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第八十三條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專用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其生產的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自檢,確保體系有效運行,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檢報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