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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子女撫養費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使其喪失勞動能力,從而造成被害人生前被扶養人喪失生活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補償其必要的費用。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侵權人還應當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按職工工資的30%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職工生前工資的30%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其達到18周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供養親屬條件。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死後子女;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三條前條規定的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第四條領取養老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 (壹)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者參軍的;(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⑤死了。

法律依據:

《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