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醫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診時,可先用門診統籌基金報銷,再用個人賬戶或現金支付。
2、在壹個參保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累計為600元。
3.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員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800元。
4、門診醫療費用支付限額,按參保年度計算,超過年度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年度限額不予結轉。
5.支付比例:門診將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不支付的項目,如公共衛生費用、身體健康或健康保險消費、健康檢查等。
6.費用結算方式:與住院結算壹樣,門診醫療費用在醫保系統內累計,可憑社保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報銷。
門診統籌的範圍:
1.醫保目錄內藥品費用、診療費用、醫用耗材費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目錄內甲、乙類藥品費用、診療費用、醫用耗材費用納入職工門診統籌範圍。其中甲類醫療費用全額計入,乙類醫療費用支付10%後計入。
2.常規門診醫療費用:職工門診統籌主要針對常規門診醫療費用的報銷,如常見病、多發病等。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的門診治療費用不得列入門診統籌範圍。
3.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需在醫保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才能享受門診統籌報銷待遇。
綜上所述,門診統籌的使用因地區和政策而異,參保人需要了解當地的具體規定和使用方法。使用前應向當地醫保部門或醫療機構咨詢,確保能正確享受門診統籌的報銷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