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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怎麽算?

離婚父母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為:

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托兒費的數額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分為:

1,有固定收入,維持的金額壹般可以是月總收入的20%-30%。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負擔,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是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和獎金。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據當年收入或者同行業年平均收入,參照前款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壹般參照有關規定確定,以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費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長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兒童,或殘疾兒童,可適當增加。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感刑之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

2.還在學校讀書的;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父親或者母親有支付能力的,子女請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1,育兒費原有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生病、上學的兒童,實際需要量已超過原定量;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綜上所述,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壹般為月總收入的20%至30%。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不能達成壹致,由法院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判決。撫養費的支付期限根據雙方的約定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孩子就可以獨立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