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子女可以交由他人收養,可以解除父子關系。是從母親身上掉下來的肉,誰願意把自己的骨肉給別人。是的,壹般情況下,不會。但如果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無法撫養,法律仍允許未滿14周歲的兒童由他人撫養,包括失去父母的孤兒、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未滿14周歲的兒童被送養的,該兒童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送養行為而消滅。親生父母年老後,被送養的子女就不必承擔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相反,被收養的兒童沒有資格繼承其生身父母的遺產。
二是成年養子女可以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但仍有撫養義務。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三、14周歲以上的親生子女不能依法斷絕父子關系。根據法律,14歲以下的孩子可以被收養。年齡在14-18之間的孩子,不能拿出來送人,也不需要拿出來送人。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或政府的支持成長起來。準確的說,14歲以上的親生子女是沒有辦法和親生父母斷絕關系的。如果父子通過協議斷絕父子關系後,妳不找我,我也不找妳,彼此都沒有錯,法律也管不了。法律不保護睡大覺的人的權利。如果出現爭議,法律將不承認本協議的有效性。雙方約定斷絕父子關系後,父母不要求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的,子女將來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當然,這個協議成立後,父母可以隨時撕毀,要求子女承擔撫養義務。
結論:來到這個世界上,我們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這是自然規律。因此,我們不能要求我們的父母具有孟母和婆婆的高尚品德。烏鴉有反哺之意,羊知跪乳之恩。父母把我們撫養成人,是對我們最大的恩惠。孝順父母也是理所當然的。絕不能因為矛盾就說出“斷絕父子關系”這種離譜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