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壹、第六條修改為:“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計劃等有關部門。
與市人民政府協商,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於防疫、流通和方便群眾的原則。
有利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制定全省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
批準後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和本省的規劃要求,組織商品流通管理工作。
主管部門、農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屠宰廠(場)的設置方。
案,報上壹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當地生豬養殖中起主導作用的年產1萬頭以上生豬養殖企業(戶),
並符合《條例》要求的,可列入地方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
二、第七條修改為:“設立屠宰廠(場),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
a、並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實施公開招標。?
招標的具體工作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標後,貨物
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將中標單位報市、縣人民政府確認,並發放全省統壹編號的定點屠宰場。
屠宰廠(場)標誌牌,並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第九條修改為:“在定點屠宰場(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範。
法規和技術要求”。?
四、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生豬屠宰的檢疫和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和《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有關規定。?
五、刪除第十三條。?
六、第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屠宰廠(場)必須配合肉品品質檢驗
屠宰同步進行,經檢驗合格的肉類由廠(場)加蓋檢驗印章,並出具《動物產品檢驗單》
檢驗合格證明》,方可上市銷售。?
七、刪除第十七條。?
八、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成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
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根據上述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
(1998年11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發布,根據2002年
2008年8月2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決定。
已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範屠宰行為,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提高生豬屠宰質量。
肉食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簡
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是我省對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壹征稅、分散管理。
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豬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
器官、骨頭、血液、頭、蹄、皮膚等。?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定點屠宰廠(場)實現規模化、工業化和機械化屠宰。?
定點屠宰場的設立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要求的屠宰設施和條件,防止重復建設。
設置和擴大汙染源。?
第五條省、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行業。
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管理,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農牧、衛生、工商、公安、物價、稅務、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工作。
生豬屠宰的良好管理。?
第六條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計劃等有關部門和計劃單列市。
政府,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於防疫,流通,方便群眾,檢疫和
管理的原則,編制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和本省的規劃要求,組織商品流通管理工作。
主管部門、農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屠宰廠(場)的設置方。
案,報上壹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當地生豬養殖中起主導作用的年產1萬頭以上生豬養殖企業(戶),
並符合《條例》要求的,可列入當地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
第七條設立定點屠宰廠(場),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招。
《招標法》規定公開招標。?
招標的具體工作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標後,貨物
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將中標單位報市、縣人民政府確認,並發放全省統壹編號的定點屠宰場。
屠宰廠(場)標誌牌,並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除農村外,屠宰生豬必須在指定的屠宰廠(場)屠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屠宰場(場)外屠宰生豬。?
第九條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求求。
第十條嚴禁向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或者生豬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
第十壹條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屠宰肉品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
培訓、評估和認證管理。?
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屠宰技術工人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對...負責
發放定點屠宰場(場)標誌牌、肉品檢驗印章和定點屠宰場年檢。
工作。?
第十二條生豬屠宰的檢疫和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執行。
執行國務院和《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和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好的。?
第十三條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屠宰同步進行,先檢後驗。
經檢驗合格的肉類,由廠(場)加蓋檢驗印章,並出具動物產品檢驗合格證,方可上市。
出售。?
檢驗不合格者,由肉品檢驗員監督,由工廠(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固定加工。?
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屠宰廠(場)必須建立健全肉品檢驗結果和處理的登記制度。
制度,並按照規定向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館、賓館、
集體餐飲單位應當銷售或者使用指定屠宰場(場)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十六條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
應采取冷凍或冷藏等措施儲存。?
第十七條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接受客戶委托屠宰生豬,相關費用按照
物價部門的規定。?
第十八條經檢疫合格並已按國家和省標準收取檢疫費的生豬。
和生豬產品,有關監管部門在檢查時不得重復收取檢疫費。?
生豬屠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標準和增加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生豬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可以采取感官檢查、取樣化驗、查閱資料、詢問和檢查文件等方式取得文件。涉及
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刁難和阻撓。?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予以取締,並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商品。
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屠宰廠(場)的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
生豬產品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
管理,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好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屠宰廠(場)出售未經品質檢驗或者經
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
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由衛生
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生產者、
對銷售者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定點屠宰廠(場)為生豬、生豬產品註水或者註水的。
成其他物質的,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水或
向生豬、生豬產品註入其他物質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的罰款。
壹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定點屠宰場(場)的定點資格。
網格。?
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註水或註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
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牛羊必須在指定的點屠宰,屠宰管理措施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舉報有功的,由。
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在生豬屠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