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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雯楊康土地的土地性質

法律解析:明確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轉租,不得改變規劃土地用途。對於農村養老設施,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建設、竣工驗收的監管。用於城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挪作他用。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用途。嚴禁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改變房屋用途、容積率等用地條件下從事房地產開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