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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居家養老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發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由政府基本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服務和誌願者公益互助服務組成。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制定相應的產業政策措施,促進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融合發展,積極培育養老服務業。

民政部門主管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推進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或者章程,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政府購買居家養老社會服務、資金補貼等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協助老年指導中心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的需求評估、服務質量評估和檢查;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收集轄區內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告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情況,定期看望困難老年人,調解養老糾紛,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公益活動和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第六條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尊老、愛老、敬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捐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第二章設施建設第七條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按照城鄉壹體、就近、相對集中和醫養結合的原則,以轄區常住老年人數量、服務需求和服務半徑為主要依據,統籌安排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衛生與健康發展專項規劃相銜接,並落實到土地和空間的詳細規劃中。第八條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要求納入新建住宅小區土地出讓前的規劃條件,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面積、位置、結構等具體配置要求時,征求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新建住宅小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居家養老服務配套建設標準,並設置在地面最低層,有獨立出入口。第九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室內建築面積不低於地上住宅小區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單套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敬老院,並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住宅小區應按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備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達不到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到位。

在考慮養老服務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的基礎上,可以按照套內建築面積不低於地上房屋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單處不低於300平方米的標準,在相鄰社區集中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農村實際需要,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每個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1套。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將所有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及其建設資料無償移交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現場查驗後簽訂移交協議,並將移交信息及時報送民政部門。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依法及時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經營管理,不得閑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房屋或者改變其性質和用途。因城鄉建設需要,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建築面積的要求就近建設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