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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傷殘鑒定和意外傷害的傷殘鑒定有區別嗎?

工傷與意外傷殘的傷殘鑒定區別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人不同:工傷認定申請人可以是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傷殘鑒定申請的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工傷鑒定主體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即工傷鑒定委員會不受理工傷鑒定申請人的申請;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3.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認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職工的工傷程度和傷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期終結、帶薪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等。

申請工傷認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包括: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材料(包括職工個人信息、職工工傷信息、醫療機構診斷信息等。);

殘疾鑒定的內容包括:精神狀態、生理功能、街道運行結構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傷殘診斷證明等。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4.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鑒定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後(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時間為醫療終結後。

擴展數據:

工傷保險和意外險可以同時賠償。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的、不可抗拒的因素的意外傷害,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和保險金額,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這兩者是不同的。

首先,工傷保險是壹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壹種商業行為。工傷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壹般只能滿足被保險人的基本需求,高於社會貧困線。

低於勞動期間工資標準的;人身意外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和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只要被保險人有支付能力,身體健康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保額多少都可以。

其次,在性質上,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社會保險,由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就要承擔壹定的社會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保險,其規制調整屬於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以根據保額的不同而不同,體現了締約的自由。

再次,從繳費標準上,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統壹的繳費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考慮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會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壹次性給付保險金,保障水平取決於合同約定和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金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後,從誰承擔責任的主體來看,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的責任風險,動員社會力量,確保減少用人單位的損失。因此,雇主在支付壹定數額的保險金後,最終會從國家管理的社會基金中支付賠償金。在人身意外險中,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批復》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執行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我國企業無論是否在商業保險中參加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用人單位的保險行為純粹是給員工額外的福利,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百度百科-員工工傷與傷殘程度

百度百科-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