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氯氣瓶的充裝安全
5.1.1每班應對計量器具檢查校零。充裝用的計量器具應由具有計量器具檢驗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每三個月檢驗壹次,計量器具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計量器具應設有超裝警報或自動切斷液氯裝置。
5.1.2 液氯氣瓶的充裝系數為1.25 kg/L,不應超裝。
5.1.3 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後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5.1.4 氣瓶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完好無缺陷和無異物方可充裝,並做好記錄。氣瓶有以下情況時,不應充裝:
a)顏色標記不符合GB 7144規定或未對瓶內介質確認的;
b)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c)新瓶無合格證;
d)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e)瓶體存在明顯損傷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f)瓶閥和螺塞(絲堵)上緊後,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g)瓶體溫度超過40℃。
5.1.5 充裝後的氣瓶應復驗充裝量,兩次稱重誤差不應超過允許充裝量的1%。復稱時應換人換衡器。充裝後應逐只檢查氣瓶,發現泄漏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
5.1.6 入庫前應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應註明:瓶號、容量、重量、充裝日期、充裝人和復稱人姓名或代號。
液氯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充裝安全
5.2.1 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對鐵路罐車按規定用幹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後,方可充裝;充裝用裝卸軟管應每半年進行壹次水壓試驗並有試驗結果記錄和試驗人員簽字。
5.2.2 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充裝前應采用汽車衡或鐵路軌道衡核驗罐車的重量,充裝後的罐車應再次稱重,其充裝系數為1.20 kg/L,不應超裝。
5.2.3 罐車充裝結束後,應進行下列檢查並認真填寫罐車運輸交接單:
a)關閉壓力表座閥和緊急切斷閥;
b)各密封面進行泄漏檢查;
c)氣、液相閥門加盲板;
d)檢查封車壓力(不應超過環境溫度下的液氯飽和蒸汽壓力)。
5.2.4 充裝前後和復檢的計量值均應登記,作為使用期的跟蹤檔案。
5.2.5 充裝後按規定填報運輸路單及充裝記錄。
5.2.6 罐車有以下情況之壹時,不應充裝:
a)新罐車無合格證;
b)超過技術檢驗期限(包括車輛行駛部分);
c)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d)車輛行駛部分或罐體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規定;
e)罐體溫度超過40℃;
f)其他有安全隱患的情況。
5.2.7 罐車上卸液氯用的壓縮空氣,應經過幹燥處理,保證幹燥後空氣含水量低於0.01%。
5.2.8 鐵路罐車卸氯時,罐車的壓力應高於貯罐壓力0.15 MPa~0.2MPa。罐車最高壓送壓力不應超過1.4 MPa。
5.2.9 罐車液氯卸車完畢後,應通過氣相連接管將罐車氣體進行泄壓處理。罐體內應保留有不少於充裝量0.5%或100 kg的余量,且應留有不低於0.1 MPa的余壓。
5.2.10 液氯充裝站應負責液氯氣瓶和罐車的統壹管理,包括統壹編號、原始檔案、檢驗周期和周轉去向等。
液氯的貯罐的充裝安全
5.3.1 充裝液氯貯罐時,應先緩慢打開貯罐的通氣閥,確認進入罐車內的幹燥壓縮空氣或氣化氯的壓力高於貯罐內的壓力時,方可充裝。
5.3.2 采用液氯氣化法向貯罐壓送液氯時,要嚴格控制氣化器的壓力和溫度,液氯氣化器應用熱水加熱,不應用蒸汽加熱,進口水溫不應超過40℃,氣化壓力不應超過1 MPa。
5.3.3 充裝結束時,應先將罐車的閥門關閉,再關閉貯罐閥門,然後將連接管線殘存液氯處理幹凈,並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