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正式釣魚比賽,其它釣魚比賽參照執行。
第二條比賽水域的魚種,壹般以鯽魚、鯉魚、草魚、鯿魚、魴魚、青魚、羅非魚、鯰魚、鰱魚、鱅魚等。
第二章比賽場地
第三條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壹)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或正方形,釣位等距,標誌明顯。釣位周圍(包括水下)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5天。
(四)比賽水域應按規定時間封閉。賽前可統壹組織運動員熟悉場地。
第四條手竿比賽場地
(壹)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1.5米,相向距離不少於20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於1米。
第五條拋竿比賽場地
(壹)運動員釣位間距3米左右,相向距離12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60米。
(二)水深不少於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於1米。
第三章比賽項目
第六條手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中選定:
(壹)“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單品種總尾數”
(五)“單品種總重量”
(六)“規定數量”
第七條拋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中選定:
(壹)“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規定數量”
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運動員報名後如需更換,應經組委會同意,不得冒名頂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審查。
第九條運動員到達賽場後,不得擅自進入賽區,應及時向檢錄處報到,準備抽簽;抽簽後由裁判員統壹帶入賽區,進入釣位。
第十條運動員進入釣位做賽前準備時,由裁判員核對比賽證、登記釣位,對釣具進行檢查。
第十壹條比賽開始信號,由總裁判長發出,此前運動員使用的釣具壹律不準入水。
第十二條運動員的釣位不得擅自更換,如需更換,須經裁判長批準。運動員在比賽期間如需離開釣位,須經裁判員同意。
第十三條運動員的釣具、魚餌壹律自備。不準使用連體鉤、錨鉤和有毒魚餌。
第十四條運動員的垂釣區是釣位號正前方的規定範圍。如釣上大魚,魚可越位,運動員不許越位。
第十五條運動員壹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
第十六條比賽結束信號發出後,運動員應立即收竿,魚護壹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記錄成績。此時未入護的魚壹律不計成績。
第五章手竿比賽
第十七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壹規定,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3米,線的壹端必須固定牢結在竿尖上,魚鉤不超過2只,嚴禁使用有倒刺鉤。
第十八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
第十九條比賽規定壹竿、壹線入水。
第二十條比賽不準拋投誘餌。
第二十壹條比賽不得擾亂和妨礙他人。
第六章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壹規定,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竿,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原則上使用無倒刺鉤。
第二十三條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於20米;若落點偏離本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
第二十四條比賽中嚴格禁止掛鈴及其它發出聲訊的裝置。
第七章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壹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未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加1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競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次。
第二十六條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成績、個人拋竿賽成績、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個人總成績以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運動員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規則的行為,分別采取下列處罰:
(壹)扣分:運動員通過犯規對本人或他人比賽成績造成輕微影響者。
(二)取消該項比賽成績:運動員有意犯規並對本人或他人比賽成績造成嚴重影響者。
(三)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故意幹擾他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
第九章申訴
第二十八條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申訴、交仲裁委員會復審。
第二十九條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十章附則
第十壹章第三十條本規則從修訂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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