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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海參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1範 圍

本標準規定了幹海參等級規格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刺參(Stichepus japonicus)原料,經去內臟、煮制、幹燥等工序制成的幹海參。以其他品種海參為原料制成的幹海參產品可參照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273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

GB5461食用鹽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30891-2014水產品抽樣規範

GB31602-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幹海參

JJF1070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要求

3.1 原輔材料

3.1.1 刺參

應符合GB2733的規定。

3.1.2 鹽

應符合GB5461的規定。

3.1.3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應為飲用水或清潔水,飲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清潔海水中微生物、有害汙染物的要求應達到GB 5749的規定。

3.2 規格

幹海參規格按個體大小劃分,以每500g所含海參的數量確定規格,同規格個體大小應基本均勻。

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見表1。

3.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見表2。

3.5 安全指標

汙染物、獸藥殘應符合GB31602-2015的規定。

3.6 凈含量

凈含量偏差應符合JJF1070的規定。

4試驗方法

4.1 規格

隨機抽取10只~20只幹海參,稱重(精確至0.1g),並換算為每500g樣品中海參數量。

4.2 感官

4.2.1 復水前的感官

將樣品平攤於白搪瓷盤內,於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按3.3的要求檢查色澤、氣味、外觀、雜質。

4.2.2 復水後感官

4.2.2.1 取三只海參,置入1000mL高型燒杯中,倒入約300mL蒸餾水(水量應浸沒參體),再蓋上表面皿,室溫浸泡18b~24h;剖開海參體,清洗附著的泥砂,去除嘴部石灰質

4.2.2.2 另取壹只1000mL高型燒杯,將洗好的海參置於其中,倒入約300mL蒸餾水,蓋上表面皿,大火煮沸,然後調至小火,保持沸騰30min,涼至室溫後,置於0℃~10℃冰箱中,放置24h;再重復煮沸壹次,放置24h,即可。註意,煮沸過程中應保持水量浸沒參體。

4.2.2.3檢查復水後海參的肉質、外形、彈性等。

4.3 蛋白質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4 水分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5 鹽分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6 水溶性總糖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4.7 復水後幹重率

按GB 31602-2015中A,4的規定執行。

4.8 含砂量

按GB 31602-2015中A.的規定執行。

4.9 凈含量檢驗

4.10 安全指標

按GB 31602-2015的規定執行。

5檢驗規則

5.1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5.1.1組批規則

同壹產地,同壹條件下加工的同壹品種、同壹等級、同壹規格的產品組成檢查批;或以交貨批組成檢驗批。

5.1.2 抽樣方法

按GB/T 30891-2014的規定執行,抽樣量為200g。

5.2 檢驗分類

5.2.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檢驗項目為感官、水分,鹽分、凈含量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入庫或出廠。

5.2.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壹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a)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b)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加工原料來源或生長環境發生變化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e)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

f)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兩次的周期性檢驗。

5.3 判定規則

5.3.1 感官檢驗所檢項目全部符合3.3規定,合格樣本數符合GB/T 30891-2014表A.1規定,則判本批合格。

5.3.2 規格應與產品的標識相符合;凈含量應符合JJF1070的規定。

5.3.3 其他項目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為合格。

5.3.4 所檢項目檢驗結果中若有壹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時,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壹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

5.3.5 所檢項目檢驗結果中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時,則判定本批產品不合格。

6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簽

銷售包裝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並標示產品鹽分含量範圍。

6.2 包裝

6.2.1 包裝材料

所用塑料袋、紙盒、瓦楞紙箱等包裝材料應潔凈、堅固、無毒、無異味,質量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6.2.2 包裝要求

壹定數量的小包裝,再裝入紙箱中。箱中產品要排列整齊,應有產品合格證。包裝應牢固、防潮、不易破損。

6.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運輸中防止受潮、日曬、蟲害、有害物質的汙染、不得靠近或接觸腐蝕性的物質、不得與有毒有害及氣味濃郁物品混運。

6.4 貯存

本品應貯存於幹燥陰涼處,防止受潮、日曬、蟲害、有害物質的汙染和其他損害。

戴衛祥 律師

戴衛祥,男,遼寧東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三級律師,工學、法學學士學位。現任遼寧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遼寧省省級人民監督員,大連市律師協會房地產與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大連市司法局法律顧問。

2001年從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經驗、律師執業經驗及4年工程建設現場管理經驗,先後擔任恒大集團大連公司、遼寧公司監察室主任。執業以來,代理過建設工程鑒定、刑事鑒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鑒定、醫療損害及醫療產品質量鑒定、消防工程鑒定、環境損害鑒定等各類司法鑒定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司法鑒定辦案經驗,並成功代理過多起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無罪的刑事、司法鑒定行政確認等案件,在司法鑒定專業有深入、系統的研究和實踐。

執業期間,秉承“忠實、勤勉、認真、專業”的執業理念,為多家企業及個人辦理幾百起成功案件,以認真細致地專業服務,贏得了當事人的壹致認可和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