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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如何回答唐事件中網民最關心的問題?

在唐事件中,網民最關心的問題得到了權威的回答。

2007年,年僅14歲的唐(化名)以強奸罪的名義向司法機關舉報了包括父母親戚、鄰居在內的十余人,導致11人被判刑。10年後,高喊冤的出獄,卻因為改名搬家,無法聯系到唐了。湯姆向媒體求助,於是壹篇題為“10年前,14歲的她以性侵的罪名將家人送進監獄,然後就消失了……”以及壹篇名為《壹個被家人性侵的女孩不能就這麽丟了》的文章相繼發表在該報和新京報上,兩篇報道中還列舉了好幾個地方。壹樁舊案就這樣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作為檢察官,沒有看到原始卷宗,無法對案件是否得到公正處理做出客觀判斷,但目前已知的關於這壹事件的信息中存在幾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1.唐有權利“失聯”嗎?

該報和《新京報》分別使用了“失蹤”和“失蹤”兩個詞來描述受害者的狀況。嚴格來說,是壹個人“失蹤”的法律判斷。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壹條關於“宣告失蹤”的規定,即被宣告失蹤滿兩年,經利害關系人書面申請,法院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宣布其為“失蹤人”。根據報道中的信息,受害人唐改名換姓、遷居他戶的事實已經得到確認,但她並未主動露面,不符合法律對失蹤情節的認定,因此不能定性為“失蹤”。

新京報沒有用“失蹤”,而是“失蹤”。“失去聯系”本身是相對的,即“壹個主體與另壹個主體失去聯系”。雖然不是法律概念,但不代表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如果我們要討論唐是否有權失去聯系,我們需要在不同的情況下討論。

首先,唐是否有權與母親失去聯系?如果不考慮本案的其他背景,從母女關系的角度來看,唐作為親生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合法的。如果她有能力贍養她,就不能以拒絕贍養為目的,故意與親生父母失去聯系。但本案顯然不屬於這種情況,因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湯姆找唐的目的是了解當年的案情,而不是要唐支持他。而且,本案中,唐與其母親之間的關系是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關系。為了抹去那段刻骨銘心的記憶,他決定改名、遷戶口是完全合理的。

其次,唐是否有權與媒體失去聯系?我覺得這是個偽命題。因為唐與從未接觸過媒體,也就不可能談及失聯。而唐也沒有義務聯系媒體。從另壹個角度來說,讓性侵案受害者反復回憶殺人經歷,是對人的再傷害,媒體沒有這個權利。

那麽誰有權利“團聚”唐呢?如果當年的案件真的發生了什麽事情,導致需要司法機關重啟案件的調查,那麽唐在被司法機關傳喚後,必須站出來。如果當時唐讓司法機關與他“失聯”,他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二,案件細節能否公開?

人們對公平正義的需求,決定了我們對任何媒體曝光的司法案件都有壹種探尋真相的欲望。因此,在相關報道中,我們看到了唐案的壹些證據細節和唐的壹些身份信息。甚至有聲音說,司法機關應該向社會公開案件證據。但是,這樣可以嗎?

網上流傳唐給警方的舉報信

有人可能會說:“為什麽不呢?案件已經有了生效判決,相關證據也不再是秘密,完全可以向公眾公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信息都可以公開。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在判決後,相關證據的細節也不能公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使在整個訴訟過程結束後,案件的實質性信息(特別是未成年人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仍然應當對公眾保密,這是法律在權衡隱私權和知情權兩種法益後做出的選擇。

本案屬於強奸罪,被害人當時未成年。無論從個人隱私角度,還是涉及未成年人,都不是可以公開的案件。因此,向社會披露案件證據的細節是違法的,構成了對唐隱私權的侵犯。

3.湯姆有可能翻案嗎?

我國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即壹個案件經過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達成生效判決。但這並不意味著生效判決不會被推翻。“再審”制度旨在糾正錯誤的生效判決,湯姆只能通過這壹程序翻案。

但是,為了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法律對再審程序的啟動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法官審理案件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湯姆要翻案,首先要啟動再審程序,而要啟動這壹程序,要麽要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新證據,要麽要提供充分的理由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法官受賄。如果只是表示不服或者反復提交同壹證據,這樣的申訴可能難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自然不會導致再審程序的啟動。

4.如果案子真的錯了,誰來承擔責任?

最後,讓我們假設壹個最壞的情況:唐的報告是不真實的,所有被判刑的人都是無辜的。這是壹個冤假錯案。如果有,誰來負責?

首先當然是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錯誤判決導致公民錯誤起訴,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金錢賠償永遠無法完全彌補司法不公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才是司法人員不斷追求的目標。

其次,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構成誣告陷害罪。但唐案發時年僅14周歲,對誣告陷害罪不負刑事責任,故不能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處罰。因此,即使唐當年犯了誣告罪,也只能受到道德的譴責。

最後,我不願意相信正處於花季的女孩會選擇自我毀滅,讓自己愛的人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如果這是壹場鬧劇,最終會演變成壹場無人幸免的災難。希望大家能少壹些猜度,多壹些理性,給當事人壹個安靜的空間,把查明真相、公正執法的責任交給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