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又稱土官、酋是古代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
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
土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司既指少數民族地區的土著人在其勢力範圍內獨立建造的且被國家法律允許的治所(土衙署)。
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擴展資料: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封建王朝中央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點,即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
土司對農奴的主要剝削形式多是勞役地租。農奴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
鄂西土司的各項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襲。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職,可分為文官屬與武官屬兩類。鄂西地區土司的職官,屬於武官屬。按其職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撫使、招討使、長官等。其秩位品級與各司官位多少,則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別。
到了清代,宣慰使司為從三品,宣撫使司為從四品,安撫使司為從五品,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為正六品。土官之屬,有同知、經歷、都事、吏目、儒學、教授、訓導,皆以流官為之。
清朝還設有土遊擊(從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備(正五品)、土千總(正六品)、土把總(正七品)等。以上均為朝廷命官。在土司統轄境內,還可自行任命官職,其職務有總理、家政、舍把、旗長、親將、總爺、峒長、寨長等職。這些職務壹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員擔任。
土司職官的升降
職級升降是封建王朝對土司控制的措施之壹。新王朝建立後對來歸附的前朝土司,首先是定職定位,實際上多數是復職復位。在土司定職定位後,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政績考核,壹般的獎勵與參劾有之。隨著職級升降,官司級別名稱也隨之變動。
土司與流官待遇不同,流官可以按時升遷,有罪治罪,子孫不能承襲;土司不能按時升遷,有較大功過的壹般就地升降,子孫可以承襲為世官。即使新舊朝代交替,也基本按此原則不變。
升降要有大功大過,結合戰事勝敗進行。明末曾被調到川東、荊州、房、竹壹帶鎮壓農民軍的容美土司有“功”,得到“天子嘉其忠勤”的殊榮,由宣撫使晉升為宣慰使,容美屬下的椒山、五峰、石梁、水浕四長官,都同時晉升為安撫使;
唐崖長官元時有軍功於朝,以武略將軍授唐崖宣慰使世職,傳給兒子,直到洪武四年(1371年)隨廖永忠征蜀失敗, 降為安撫使,後又因“多叛”,洪武七年(1374年)降為長官。由此可以看出:有大功於封建王朝則升,有大過於封建王朝則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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