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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區如何申請西毒早餐車?

根據上海市最新出臺的《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在指定區域經營前,需要到奉賢區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全文:

上海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以及對食品攤販實施綜合規劃、信息登記、公示和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疏堵結合、穩步推進、屬地管理、有序監管”的要求,明確本地區食品攤販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采取措施鼓勵食品攤販集中配送、規範經營,引導食品攤販在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會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點)和固定期限,並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為便民的臨時性公益場所,不得擾民和影響安全、交通、市容和環境。

第四條(部門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在指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在指定區域(點)、固定時段以外擺攤設點經營食品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綠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點)的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和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和管理,發放公示牌,並將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告知當地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綠化城管等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相關部門,對食品攤販實施聯合執法和免費教育培訓。同時,加強對食品攤販臨時區域(點)的檢查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指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設立標誌,明確食品攤販規範經營的管理制度,加強經營品種和方式的管理,符合公民要求,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食品攤販指定的臨時區域(點)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與經營業態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第六條(食品攤販管理的社會參與和行業自律)

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者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管理,為集中交易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加強食品攤販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第七條(食品攤販的責任)

食品攤販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攤販應當按照登記的食品經營範圍,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八條(信息登記)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作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並取得《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牌》:

(壹)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本市戶籍或居住證明、攤主身份證明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在指定臨時區域(點)和規定時段從事註冊食品經營活動的書面承諾。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指定臨時區域(點)攤點的實際容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順序,對食品攤販提交的登記信息進行受理和登記,指定機構核實登記信息後,發放《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第九條(信息變更)

食品攤販需要變更登記信息和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記載信息的,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前款所稱信息包括食品攤販信息登記申請人的地址、電話、經營範圍、經營品種和食品從業人員信息。

第十條(宣傳卡的保存)

食品攤販不得轉讓、塗改、出租、出借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牌。

第十壹條(食品攤販的經營條件和要求)

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符合《實施辦法》第三百壹十四條、第三百壹十五條、第三百壹十六條的規定和下列經營要求:

(壹)按照登記表登記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懸掛《食品攤販臨時營業證》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和飲具;

(四)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培訓;

(五)需要現場清洗食品、工具、容器的,應當設置具備給排水條件的清洗設施或者設備,汙水排放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六)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存放在專用的有蓋或者密閉的容器內,不得汙染周圍環境;

(七)食品攤販攤點與露天廁所、化糞池、化糞池、汙水池、垃圾場(站)等汙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

禁止食品攤販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100米範圍內擺攤設點。

第十二條(禁止性條款)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禁止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壹)涼拌、沙拉及其他生食;

(二)未經加熱的熟食、鮮榨飲料、新鮮制作的乳制品和裝飾糕點。

第十三條(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發現轄區內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辦法》、《上海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食品攤販,並抄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知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偵查。

第十四條(食品攤販綜合整治)

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非臨時區域(點)、固定時段食品攤販活動的查處,嚴厲打擊食品攤販違法經營活動。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轉讓、塗改、出借、出租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牌,三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攤販,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收回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牌。

第十五條(實施意見的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意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5,15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

附件:

1,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2、上海市食品攤販食品經營信息登記表

3、上海食品攤販臨時名片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 1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