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產品包括進口大豆的檢疫審批職能在國家質檢總局。檢疫審批沒有配額限制。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國進出口檢疫法》對農產品、種植制度和動植物產品實施質量審批。檢疫審批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病蟲害傳入,保護我國農業生產安全。
現在大豆出口沒有配額許可證管理,也沒有出口稅,但屬於法檢產品。
大豆進口關稅制度的演變
1.配額時代(1995之前)。農產品貿易壹直是貨物貿易的“重中之重”,各國都基於國家安全考慮,對農業和農產品貿易給予最大限度的保護和限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的47年間(1948-1994),農產品壹直作為例外被豁免於貿易自由化進程之外。各國主要通過差別待遇、數量限制、許可證和配額等非關稅措施來管理和控制大豆貿易。我國在1995之前對大豆進口采取配額管理措施,根據當年國內需求臨時確定當年具體配額數量。1995 65438+10月1《農產品協議》生效。作為烏拉圭回合最重要的談判成果,該協議首次將農產品貿易納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自由貿易體系。此後,關稅成為保護農產品的唯壹合法手段,對各國農產品貿易的非關稅措施必須逐步征稅,並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
2.過渡期(1995-2000)。《農業協定》生效時,中國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但大豆進口關稅為適應世貿組織的要求,進入關稅化過渡期。在調整的初始階段,全面關稅化不適用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因此,1996年,我國對大豆進口采取關稅配額管理方式,配額內關稅3%,配額外關稅114%。1999期間,國內大豆減產吸引投資的衍生需求激增。我國取消關稅配額,大豆進口改為單壹關稅管理模式,關稅稅率為3%。
3.關稅時代(2001至今)。2001 65438+2月31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農產品貿易承諾中對大豆的進口沒有限制,進口關稅稅率不超過3%。2007年,奧運需求導致的需求預期增加導致中國大豆現貨市場頻繁停產和庫存囤積,導致大豆價格短期內大幅上漲。因此,中國於10年6月將大豆進口關稅下調至1%,該措施維持至12,319年6月。2010中央經濟委員會提出,主要糧食作物要自給自足,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因此,中國再次將大豆進口關稅上調至3%,並壹直維持至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