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字體是否收費,可通過撥打字體廠商電話,網絡查詢等。
2.確定是否用於商用,所有字體如果用於個人作品展示、參加各類非商業性比賽等非商業活動,字體廠商不追究版權問題。
3.確定是否變形,文字變形是否超過50%,上述50%是法律法規界定,十分模糊,通常設計中字體變形或者造字,請註意變化盡量大壹些。
綜上所述:收費字體在未購買版權的情況下用於商業用途,且變形較少或無變形,即涉及侵權。
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壹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
(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
(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