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輸出國組織(石油輸出國組織),簡稱石油輸出國組織。石油輸出國組織是壹個自願的政府間組織,協調和統壹其成員國的石油政策。
1960年9月,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和委內瑞拉代表在巴格達開會,決定聯合西方石油公司,反對國際石油壟斷資本的控制和開采,維護石油收入。14日,五國宣布成立石油輸出國組織,總部設在維也納。1962 165438+10月6日,石油輸出國組織在聯合國秘書處註冊,成為正式的國際組織。與此同時,隨著成員的增加,石油輸出國組織已經發展成為亞非拉壹些主要產油國的國際石油組織。
石油輸出國組織的宗旨:協調和統壹成員國的石油政策,並確定維護其各自和共同利益的最適當方式。
歐佩克國家
當前成員區域
過去,會員國中石油輸出國組織的主要組織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決議和指導本組織的管理;秘書處,在理事會的指導下主持日常事務。秘書處內設立專門機構——經濟委員會,協助本組織將國際油價穩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
石油輸出國組織出版物:《石油輸出國組織公報》(月刊);《石油輸出國組織評論》(季刊);年度報告;統計年報。
為了保證石油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石油輸出國組織實行石油生產配額制度。為了防止油價飆升,石油輸出國組織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增加石油產量;為了防止油價下跌,石油輸出國組織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減少石油產量。
[編輯]石油輸出國組織會員及其會員
《石油輸出國組織條例》規定:“任何符合所有成員國根本利益,並能真正實現原油凈出口的國家,經完全成員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經所有創始成員國壹致接受,即可成為本組織完全成員國。”
《石油輸出國組織條例》進壹步區分了三類成員國:
創始成員國——參加了1960年9月在伊拉克巴格達舉行的第壹次石油輸出國組織會議並簽署了建立石油輸出國組織的原始協議的國家;
正式成員----包括創始成員,以及大會已接受石油輸出國組織加入申請的所有國家;
準會員——未獲得正式會員資格,但在大會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仍被大會接納的國家。
目前,石油輸出國組織有11個成員國(括號內為石油輸出國組織加入時間)。分別是阿爾及利亞(1969)、印度尼西亞(1962)、伊朗(1960)、伊拉克(1960)、科威特(1960)、利比亞(65438+)。卡塔爾(1961)、沙特阿拉伯(1960)、阿聯酋(1967)和委內瑞拉(1960)。
[編者]石油輸出國組織的組織結構
石油輸出國組織維也納總部[石油輸出國組織國會編輯]
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國派出由石油、礦產和能源部長率領的代表團出席大會。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堅持全體會員國壹致同意的原則,每個會員國都有壹票表決權。它負責制定本組織的主要政策,並決定實施這些政策的適當方式。
同時,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還決定是否接納新成員,並審議理事會提交的關於本組織事務的報告和建議。大會審議並批準來自任何成員國的董事的任命,並選舉理事會主席。大會有權要求理事會就涉及本組織利益的任何事項提交報告或提出建議。大會還將審議安理會提交的石油輸出國組織預算報告,並決定是否對其進行修訂。
[編輯]石油輸出國組織委員會
石油輸出國組織理事會類似於普通商業組織理事會,由成員國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的理事組成。它每兩年舉行壹次。理事會負責管理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日常事務,執行大會決議,起草年度預算報告並提交大會審議批準。安理會還審議了秘書長向大會提交的關於石油輸出國組織日常事務的報告。
[編輯]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
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根據《石油輸出國組織條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本組織的行政職能。秘書處由秘書長、研究室、數據服務中心、能源形勢研究部、石油市場分析部、行政人事部、信息部、秘書長辦公室和法律辦公室組成。秘書處成立於1961,辦公室最初設在日內瓦,後於1965遷至維也納。
[編者]石油輸出國組織運行並發揮其作用
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國代表(主要是代表團團長)在石油輸出國組織會議上協調和統壹了各自的石油政策,以促進石油市場的穩定和繁榮。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負責組織的日常事務,接受理事會的指示,直接受秘書長領導。石油輸出國組織的經濟委員會、部長級監督委員會和其他執行機構履行許多職能,如協商、磋商和協調。
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分析和預測當前局勢和市場趨勢,明確經濟增長率和石油供求等許多基本因素,然後協商在石油政策上作出哪些調整。例如,在以前的大會上,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分別決定增加或減少該組織的總體石油產量,以保持石油價格的穩定,並為消費國提供穩定的短期、中期甚至長期石油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