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消防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業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我國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各級應認真履行《廣東省各級安全生產領導職責》,統壹領導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消防法規。
第四條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消防監督。
公安消防監督人員有權隨時進入企業檢查消防安全工作,可以要求有關管理人員出示與消防安全工作有關的檔案和資料,被檢查的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企業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逐步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外商投資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是:
壹是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本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並落實和執行相關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進行嚴格訓練;
四是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員工滅火方案,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消防負責人,對企業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必須及時研究解決企業消防安全工作中出現的需要自己決定的問題。法定代表人將企業委托他人承包經營的,承包人為企業消防責任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人員擔任防火負責人的,應當有正式的委托文件,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客戶必須履行防火職責。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有消防值班人員或者負責生產的消防人員值班,並設置相應的通訊報警裝置。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對新招聘員工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防火和滅火培訓,使員工掌握安全操作、火災報警、滅火器使用和火災時疏散等基本消防知識。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不僅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而且應當履行企業規定的崗位防火責任制,正確執行企業制定的消防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壹條建築工程* * *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室內裝修、技術改造* * *的消防設計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消防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多個企業共用同壹建築的,應當簽訂防火責任書,並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責任書應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和防火滅火的配合方案。
第十三條租用現成建築物作為廠房或者其他經營用途的企業,應當將租賃合同、使用方案、消防設施和建築物的安全、環境條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從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進口防火、滅火器材和防爆裝置的,應當事先將有關資料報送所在地* * *地級以上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不符合我國國家標準的,不得進口。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必須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收到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可以隨時責令可能發生火災的外商投資企業立即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執行。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消防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在我省投資的企業和外國加工裝配企業的消防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99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