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電寶的額定能量不能超過100Wh(瓦時),否則需要航空公司的認可。20000 mA充電寶,按照5V的電壓計算,大概是100Wh,如果是3.7V的話就是74Wh。所以壹般情況下,20,000 mAh的充電寶在允許範圍內。
2.額定能量是指充電寶充滿電時能輸出的最大能量,單位為Wh。額定能量可以通過充電寶標稱電壓(V)乘以標稱容量(Ah)得到。充電寶上壹般會標註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如果充電寶只標了mAh,妳可以用這個值除以1000得到安時(Ah)。
3.民航局關於旅客攜帶“鋰電池和充電寶”規定的公告4明確指出,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可以安裝在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嚴禁使用160Wh以上的鋰電池。未標註額定能量且無法通過其他標註參數計算的“充電寶”也嚴禁乘坐航班。
4.充電寶必須隨身攜帶,不能放在托運行李中。這是為了防止鋰電池在高空受熱自燃。
5.鋰電池是指以鋰金屬或鋰合金為負極材料,以非水溶液為電解液的壹次性或可充電電池。鋰離子電池是指以含鋰化合物為正負極材料,以非水溶液為電解質溶液的可充電電池。
6.鋰電池具有能量密度高、自放電低、無記憶效應等優點,但也存在壹定的安全隱患。在高溫、高壓、短路、過充或過放等異常情況下,鋰電池可能出現內部短路、發熱、冒煙、著火或爆炸等情況。
7.《民航局關於旅客在行李中攜帶鋰電池和充電寶規定的公告》明確指出,便攜式電子設備(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攝像機等。)含鋰或鋰離子電池供旅客或機組人員個人使用的,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鋰金屬電池含鋰量不得超過2g,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
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短路,並且只能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充電寶必須由旅客隨身攜帶自用,只能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放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8.充電寶必須有清晰的標識和3C認證,否則可能會被扣留。標識應包括額定能量、額定電壓和額定容量等參數。
9.3C認證是指我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政府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而強制實施的產品合格評定制度。
10.《民航局關於旅客在行李中攜帶鋰電池和充電寶規定的公告》中明確指出:嚴禁攜帶未標註額定能量、無法通過其他標註參數計算的“充電寶”。對於帶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要壹直關閉。
11.充電寶不能在飛行中使用,也不能攜帶非個人使用。這是為了避免充電寶過充或過放引起的火災或爆炸。
12.過充或過放是指鋰電池內部結構在充放電過程中發生不可逆的損壞,影響鋰電池的性能和安全。
13.《民航局關於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和充電寶規定的公告》明確指出,飛行中不得使用“充電寶”為電子設備充電。嚴禁攜帶“充電寶”用於非個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