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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汙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汙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汙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汙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以及汙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 在海綿城市規劃範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 對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汙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汙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汙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汙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汙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 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壹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準確性。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 排入公***汙水管網的汙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標準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在公***汙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將汙水排入城鎮汙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汙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汙水排入公***汙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汙水處理設施,汙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