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安、文化、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工商、衛生、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居民生活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居民生活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居民生活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居民生活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在居民區申請設立產生煙塵、油煙、有害氣體、惡臭、汙水、噪聲、振動的飲食、娛樂和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第七條禁止在居民區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
(壹)興辦持續產生惡臭和其他異味的修理業和加工業;
(二)興辦產生有毒有害汙染物的化工、農藥、電鍍等生產企業;
(三)規模影響居民生活的屠宰加工和畜禽養殖;
(四)其他造成嚴重汙染、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在居民住宅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汙染的娛樂場所、機動車修理廠、加工廠和印刷廠。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前兩款禁止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改造或者搬遷。第八條住宅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和活動:
(壹)利用居民住宅樓內的煙道排放飲食和服務行業造成的油煙、異味;
(二)利用滲坑、滲井排放飲食服務業產生的汙水;
(三)焚燒垃圾、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和其他產生惡臭的液體;
(五)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方法以高噪聲招徠顧客;
(六)晚22時至早6時進行產生噪聲的露天營業性卡拉ok活動和露天娛樂活動;
(七)在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家庭娛樂活動中,排放噪聲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八)隨意傾倒汙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第九條飲食服務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和異味的裝置或者設施,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並通過專用煙道排放。專用煙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
城市飲食服務業應當安裝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排放的汙水必須符合城市汙水管網進水標準。其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第十條禁止在居民區露天燒烤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公安、工商、市政管理等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露天燒烤食品進行清理。第十壹條市區內的餐館、服務業和沿街售貨亭必須使用型煤或者其他不產生臭味的清潔燃料。第十二條在居民區進行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天到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宣言的主要內容是:
(壹)建設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和期限;
(二)建築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機械設備的類型、數量和可能的環境噪聲值;
(三)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措施。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連續施工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夜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公告附近居民。第十四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保護當地城市市區聲環境的需要,制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音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各類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按喇叭的規定。在非鳴笛路段和時間,壹次鳴笛不得超過0.5秒,連續鳴笛不得超過三次。禁止在居民區用高音喇叭給人打電話。
經批準安裝使用警報器的機動車,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