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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亞硝酸鹽監督管理規定(2014)

第壹條為加強對亞硝酸鹽的監督管理,防止亞硝酸鹽化學危害和化學性食物中毒,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亞硝酸鹽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亞硝酸鹽是指由亞硝酸鹽和陽離子組成的無機鹽,主要包括亞硝酸鈉和亞硝酸鉀。

亞硝酸鹽和其他物質的混合物也作為亞硝酸鹽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市場監管、食品安全監管、安全生產行業監管、建設、公安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亞硝酸鹽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詳情如下:

(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亞硝酸鹽的工業生產許可及其監督管理;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中使用亞硝酸鹽的監督管理;

(三)安全生產行業監管部門負責亞硝酸鹽的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

(四)建設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使用亞硝酸鹽的監督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亞硝酸鹽犯罪案件。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監管領域特點,定期開展巡查、專項檢查等執法活動,及時查處亞硝酸鹽違法行為,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生。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亞硝酸鹽執法聯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執法信息互聯互通。第五條生產亞硝酸鹽應當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行業監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六條銷售亞硝酸鹽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業監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第七條禁止向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個人銷售或者提供亞硝酸鹽。

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個人購買、儲存和使用亞硝酸鹽。第八條銷售亞硝酸鹽作為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要並查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人授權委托書、購買者身份證明、亞硝酸鹽使用說明,並留存相關復印件。采購單位資料不全的,不得銷售。

前款規定的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亞硝酸鹽銷售臺賬,登記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采購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采購的亞硝酸鹽的品種、生產編號、數量和用途。

采購單位和采購人員的銷售臺賬、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九條使用亞硝酸鹽的單位應當建立亞硝酸鹽使用和儲存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亞硝酸鹽中毒事故應急預案,配備亞硝酸鹽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亞硝酸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亞硝酸鹽安全知識培訓,防止亞硝酸鹽被混入、挪用或貪汙。第十條食品生產者在加工食品中使用亞硝酸鹽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禁止購買、儲存和使用非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第十壹條亞硝酸鹽用戶應建立亞硝酸鹽購買和使用臺賬。進貨臺賬應當記錄亞硝酸鹽生產銷售單位名稱、聯系方式、進貨日期、亞硝酸鹽品種和生產編號、購貨方名稱等信息。使用臺賬應記錄亞硝酸鹽使用的日期、數量、標準或依據、操作者姓名、安全管理員姓名等信息。

采購和使用臺賬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二條亞硝酸鹽必須專庫或專櫃存放,專人收發,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亞硝酸鹽進出倉庫或櫃臺必須登記,每月必須檢查儲存量。

亞硝酸鹽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第十三條亞硝酸鹽的標識、說明書和包裝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本市銷售的亞硝酸鹽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醒目的標簽,並註明“有毒,慎用”字樣。

禁止銷售無包裝、無標識或者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亞硝酸鹽。第十四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定期開展亞硝酸鹽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亞硝酸鹽化學毒性的認識。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從事亞硝酸鹽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單位進行免費培訓。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亞硝酸鹽的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舉報人;被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主管部門。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